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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的详细介绍

陶瓷信息网2019-09-04 14:30:45

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简介

陶瓷信息 | 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是在佛山市从事陶瓷产品,陶瓷原料、化工色釉料、陶瓷机械装备制造的企业、以及从事陶瓷研发、设计、检测、营销会展、教育、传媒、文化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管理组织。

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本着为企业和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为宗旨,全力搭建筑陶瓷瓷行业国内外交流的平台。

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诚挚地希望与国内和世界各地的朋友在生产、经贸、科研、技术、管理等方面交流合作。

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是你进入佛山陶瓷行业最好的引见人,无论你需要在佛山采购、销售、投资、还是学术交流,我们都能为你提供最好的服务和合作伙伴。广交朋友,平等互利,加强合作,共同发展。


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工作职责

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服务,为陶瓷行业发展服务,在企业与政府之间搭建桥梁,为企业行业构建国内外交流和服务的平台。

协会的主要工作职能有:

1、关注了解国内外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进行考察和交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2、为企业进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3、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行业内的应用,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自律,协助解决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

5、针对日益高发的贸易救济措施,组织企业应对出口国的反倾销调查,进行无损害抗辩;

6、对行业内部人才进行培训;

7、与政府交流沟通,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诉求;

8、完成各地政府委托协会做的调查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发展规则报告和行业分析书;

9、推行清洁生产、节能减排、促进行业内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10、推动陶瓷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进行陶瓷艺术方面学术研究和陶艺交流。


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入会须知

1. 与陶瓷行业相关的企业;

2. 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3.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 拥护本会章程的;

5. 愿意承担本会规定的义务。


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入会程序

1. 下载会员申请表格(会员申请表下载)

2. 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 申请成为普通会员的,由办公室审核后通过

4. 申请成为常务理事会员或以上级别的,需由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5. 经批准后,缴纳会费,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6.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详见本协会章程(下载章程)


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Foshan Ceram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FCIA。

第二条 本会是以佛山市内含佛山总部外延单位以及外迁的从事陶瓷产品、原料、辅助材料、陶瓷装备的生产、科研、教育、内外贸易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文化机构等为主体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发挥会员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鼓励会员企业互相学习帮助;团结企业抱团发展;促进陶瓷行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和外延外迁单位。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2号中国陶瓷城5楼A5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国家和地方政府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提供信息、广告、研发、生产、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评估论

证、培训、咨询、展览展销和国内外交流等服务;

(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参与或组织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或组织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八)做好会员和行业自律工作,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开展陶瓷行业的调研,研究陶瓷产业的发展方向,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十一)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十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陶瓷行业的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十三)参与或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和专业技术技能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四)组织企业申报有关人员的技术职称及有关荣誉称号,并提出初审意见;

(十五)协助会员企业申领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提出资质评估的初审意见;

(十六)支持和帮助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打造企业和“佛山陶瓷”品牌;

(十七)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清洁生产基地的建设,加快产业的改造和提升;

(十八)促进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创新工作,推进会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十九)拓展对外交流,开展与其他行业协会或国际有关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交往,建立和发展经贸合作关系;

(二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和企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承担本会规定的义务;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批准后,交纳会费,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提供信息、资料、合理化建议和反映情况,报告本

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违规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0 元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6000 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 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 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

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

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

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常

务副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

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相应的理事、常务理事公

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由协会办公室提出设立分支机构方案;

(二)将方案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

务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每一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兼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编制协会年度计划,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组织协调本行业的重大活动,组织对行业重大问题进行调

研,提出对策。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提名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

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公关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在行业协会会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领域范围内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团体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部分地区设立联络处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收取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津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或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16年3月2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以上资料整理自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官网,以该会官方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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