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河南许昌市某建材公司系经营建材、陶瓷、装饰材料的零售公司。消费者许某从该建材公司购买了一批标识为耐磨等级3级、4级的陶瓷砖,并约定由该建材公司负责安装。许某向该建材公司支付了陶瓷砖款项及安装款项后,该建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陶瓷砖安装义务。
但是,这一批瓷砖铺设完成后,许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所铺设的陶瓷砖存在刮花现象,许某遂委托相关检验测试中心对该陶瓷砖进行检测,经检测,该陶瓷砖耐磨性级别为2级。许某遂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建材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陶瓷砖款项。
许昌市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许某从该建材公司处购买了陶瓷砖并支付了款项,后经检验,涉案陶瓷砖质量不符合要求,该建材公司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出售给许某的陶瓷砖符合质量要求,故建安区法院判决该建材公司退还许某所支付的陶瓷砖款项。
法官解释,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建材公司出售给许某的陶瓷砖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该建材公司是否应该退还许某陶瓷砖款项。
本案中,关于涉案陶瓷砖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涉案建材公司出售给许某的陶瓷砖标识为耐磨等级3级、4级,许某提交的某检验测试中心作出的检验报告载明涉案陶瓷砖耐磨性级别为2级,建材公司虽对该检验报告不予认可,但经法院释明,未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法院认为许某从该建材公司处购买的该批陶瓷砖产品质量不合格。
关于该建材公司是否应该退还许某陶瓷砖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本案中,许某从该建材公司处购买的该批瓷砖产品质量不合格,该建材公司作为产品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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