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信息讯 驻山东 张新生 报道
据悉,自
该标准明确强调,对一般超标排污(超标2倍及以内)企业,环保部门要对其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期间超标排污的,要依法征收排污费。对严重超标排污(超标2倍以上)或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在现有生产负荷的基础上实施限产治理,限产负荷不得少于30%,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限产治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对经限产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坚决实施停产治理。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区县环保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淄博市环保局将依法责成相关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纪检、检察等部门追究相关区县部门的责任。对超标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企业,由市级环保部门直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淄博市环保局将对超标企业数量较多、超标情节严重或空气质量明显反弹的区域开展独立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其中,对承担如供热、供电及公共安全保障等民生工程的超标排污企业,各区县环保部门要责令其在确保民生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包括承担供热、供电任务的企业应在2014-2015年采暖期结束后立即实施停产治理。如在2015年内仍未完成治理任务,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市环保局将暂停对该企业所在区县涉气建设项目的审批。
对生产工艺特殊不能实施完全停产治理的超标排污企业,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时不能停产治理的原因、采取的临时减排措施和达标排放时限,经市环保局核实后,上报省环保厅审查批准,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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