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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加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陶瓷信息网2019-01-10 01:36:20

 

陶瓷信息讯 驻山东 张新生 报道 nth="1" year="2015" w:st="on">201511,“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此同时,山东省也再次加严环境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体系”同步进入第二时段。日前, 从淄博市环保部门获悉,新《环境保护法》及《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时段排放限值同步实施以来,淄博市逐步加大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监测力度,从而有效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据悉,自nth="1" year="2015" w:st="on">11起,淄博市各级环保部门重点在对辖内火电、钢铁、焦化、水泥、建材等行业、使用锅炉或是工业炉窑的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现场执法以及废气治理工程验收等活动中均按照第二时段排放限值作为判定企业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淄博市区环境监控部门依据第二时段排放限值及时更新相关企业的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标准,并强化对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该标准明确强调,对一般超标排污(超标2倍及以内)企业,环保部门要对其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期间超标排污的,要依法征收排污费。对严重超标排污(超标2倍以上)或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在现有生产负荷的基础上实施限产治理,限产负荷不得少于30%,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限产治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对经限产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坚决实施停产治理。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区县环保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淄博市环保局将依法责成相关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纪检、检察等部门追究相关区县部门的责任。对超标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企业,由市级环保部门直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淄博市环保局将对超标企业数量较多、超标情节严重或空气质量明显反弹的区域开展独立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其中,对承担如供热、供电及公共安全保障等民生工程的超标排污企业,各区县环保部门要责令其在确保民生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包括承担供热、供电任务的企业应在2014-2015年采暖期结束后立即实施停产治理。如在2015年内仍未完成治理任务,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市环保局将暂停对该企业所在区县涉气建设项目的审批。

对生产工艺特殊不能实施完全停产治理的超标排污企业,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时不能停产治理的原因、采取的临时减排措施和达标排放时限,经市环保局核实后,上报省环保厅审查批准,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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