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信息综合消息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nth="7" year="2014" w:st="on">7月31日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将于nth="10" year="2014" w:st="on">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辖区实施辐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并由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
依照条例,天然石材、建筑陶瓷或者利用工作废渣生产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产品销售者影响消费者出示产品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报告;无检测报告的,不得销售。
(来源: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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