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 邹锡兰 ● 实习生 韦沛涵) “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副会长、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建平对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 表示。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势头迅猛。据最近统计,我国民营经济贡献的GDP超过总量的六成,税收贡献率超过五成,就业贡献率超过八成,对国家的贡献举足轻重,受到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消除各种隐形壁垒,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对民营企业放开准入,刺激非公有制经济活力,我国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
“伴随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黄建平充满担忧。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形势严峻
近年来,国有企业腐败案件呈下降趋势,而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案件逐年增多,案件数量每年着保持百分之十几的增长率。2009年阿里巴巴曝出“欺诈门”;2014年华为曝出116名员工涉及腐败;2015年,万达内部反腐处理18人,同年,腾讯也查处多名在线视频相关业务员工贪污受贿案。
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问题已经相当严峻,但就企业内部防治腐败而言,情况各异,参差不齐,多数处于启蒙阶段,部分处于无知阶段,少数处于起步阶段,只有极个别企业处于相对成熟阶段。就此情况,黄建平认为,民企防腐“防治工作整体落后,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
眼下,我国的反腐败格局中针对国有企业的反腐工作已经逐渐步入正轨,当务之急是尽快将民营主体也纳入整个反腐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民营企业的防治腐败工作进行规范监督。
“三年来国家高压反腐,总体改良了国内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然而还有个别领域,包括民营经济,却较少得到关注。”黄建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 。
为解决民营企业游离在国家反腐体系之外的问题,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民营企业防治腐败工作,今年两会,黄建平提交了《关于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防治腐败工作支持力度的建议》,通过对民营企业防腐工作建言献策,力求实现“让反腐败工作无盲区、无盲点”这一目标。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宣传培训
黄建平认为,我国目前对民营企业防治腐败工作的思想建设不够到位。
从政府层面看,防治腐败往往重“公”轻“私”——长期以来,社会普遍关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腐败,而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问题,一直处于晦暗不明状态,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同时,在业主层面上,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也存在对防治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办法不多、主动性不强的问题。
防“腐”监督中的这种公私主体轻重失调,源于思想上对民企腐败后果认知不足。有人认为,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是“家务事”,而事实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已然形成了对国家、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袭击,腐败导致经营下滑甚至濒临倒闭,造成很大的经济与社会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黄建平在《建议》中提出,政府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宣传培训。具体而言,要破除反腐工作重“公”轻“私”的思想误区,首先得加强对民营企业主的宣传思想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同时,也要协同企业从思想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保证有效开展工作。
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
反腐体系的组织机构不健全也是民营企业腐败问题严峻的原因之一。
当前,就民营企业防治腐败工作,一方面,政府尚无统一归口的组织和部门,另一方面,多数民营企业没有明确事权组织和部门。尽管2012年全国非公企业党建工作会议提出了“两个覆盖”(党的组织覆盖、党的工作覆盖),但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设立党组织的不多,设有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更少,组织机构健全并有效开展党建和防治腐败工作的少之又少。民企反腐陷入缺乏有效监督的尴尬局面。
黄建平认为,这给有效开展民营企业防治腐败工作出了难题:“机构缺失,职责缺位,人员缺乏,如何能保证有效开展工作呢?”
针对这一点,黄建平在《建议》中指出,相关组织机构必须得到相应的完善。首先,各级党委、政府相关机关应在机构设置、职能设定方面,明确对民营企业防治腐败工作的责任与任务。第二,应根据民营企业党建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其建立健全党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流程,为防治腐败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定
“实现法规健全、执行到位,是对民营企业防治腐败工作最有力的支持,也是提升防治效果的关键所在。”黄建平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 采访时表示。
同样作为民营企业反腐工作中的盲区,我国现行的反腐相关法律法规亦不甚完善,这种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对民营企业保护条款不明确;(2)在定罪、量刑等方面“公私”差别大;(3)《刑事诉讼法》就立案相关规定存在模糊性。
黄建平对此提出了解决思路。首先要落实法律面前公私平等的法治理念:我国宪法和刑法均将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同等重视,但实践中要力戒腐败犯罪的差异化刑事待遇。其次,积极推动反腐败刑事立法科学化,增强系统性和操作性。第三,实现反腐败刑事司法公正化,最大限度地确保一视同仁。顺着这一思路,具体到措施,就包括明确民营经济相关保护条款、实行同罪同罚、适当扩大个别犯罪的主体范围、完善刑事立案相关规定四个方面。
搭建科学高效的防治腐败工作机制
防治民营企业腐败问题,不是一家企业、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艰巨任务,而是需要多方合作才能胜任。但黄建平也清楚地察觉到,事实上,该项工作目前缺乏统筹,缺乏协调,系统性、规范性、科学性不够,难以保证工作效果。
于是,针对民营企业防治腐败工作中的这记痛处,黄建平开了这样一剂药方——搭建科学高效的防治腐败工作机制。
首先,检察机关需要发挥其职能和专业优势,通过预防调研、预防咨询和检察建议等方式,协助民营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降低经营风险。其次,纪检、检察、公安机关应加强协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重大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打击力度。再者,要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并构建预防职务犯罪协作平台,前者限制了“污点”企业交易自由,起到警示作用;后者团结了宣传力量,形成预防合力。最后,国家有关机关和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防治腐败工作标准制定、风险点防控、经验推广等方面的统筹协调。
“民营企业防治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教育、制度、监督、查处,多管齐下,纪检、司法、宣传部门和企业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才能保证工作成效。”黄建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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